|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庄得翼玩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枣庄得翼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 二、被告张*、徐**、柳**、赵**、朱**、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梁**、枣庄得翼玩具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梁**、枣庄得翼玩具有限公司、张*、徐**、柳**、赵**、朱**、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5-02-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