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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江苏陆达通运输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678766.79元(744083.65元-58175元-7141.8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李**垫付的丧葬费及医疗费5817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7141.8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4.41元,减半收取2992.21元,由原告范*负担932元,被告李**负担206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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