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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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 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19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19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溧阳全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违约金2554469.16元(2018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系以2554469.16元为基数,按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2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43元,由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