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耐维科技有限公司 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耐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枣临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5851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昆明耐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