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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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831.34元,并支付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止的利息921.81元、违约金497.20元和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元,依法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