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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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超群漂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9983.33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894.6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38元。原告已经预交的受理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的同时,直接向原告***支付138元,本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