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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聊城市侨润物流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时通运输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正大资产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067.34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067.345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067.3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被告***负担125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时通运输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0元,由被告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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