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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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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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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鼎和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金朋车辆损失252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金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1元,由被告鼎和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37元,由原告王金朋负担714元(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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