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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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 河南顺之辉商贸有限公司 商丘市国裕通信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商丘市国裕通信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顺之辉商贸有限公司、刁法云、刁珲名下银行存款14962188.76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将被执行人刁法云名下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8层806号(产权证号10××53)、金水区农业路22号1号楼2单元5层503号(产权证号15××70)、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以东、经开区第八大街以西、经南三路以南、经南四路以北8号楼2单元4层405号(合同号J13001437674)房产三套予以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河南顺之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9号16层98号(产权证号14××60)、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9号16层99号(产权证号14××57)、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9号16层100号(产权证号14××59)、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9号16层105号(产权证号14××58)房产四套予以查封; 四、限被执行人商丘市国裕通信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顺之辉商贸有限公司、刁法云、刁珲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