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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万荣县浩达商贸有限公司
抚顺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顺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4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撤诉后,应返还原告一半诉讼费,即9220元。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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