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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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浩达商贸有限公司 抚顺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顺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4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撤诉后,应返还原告一半诉讼费,即9220元。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