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阳东区盛和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容**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盛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房款380000元及支付该款的利息18620元给原告容**; 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盛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办证费19000元及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容**; 四、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盛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以3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付清款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3800元为限)给原告容**; 五、驳回原告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44元,减半收取3972元,由原告容**负担45元,被告阳江市阳东区盛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