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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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太仓国联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涵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国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尾款395264.26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5264.2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太仓国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费7835元。 原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接收履行款的银行账户为:户名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杭州武林支行,账号10×××6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6元,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以上合计11746元,由原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66元,被告太仓国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80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按照负担额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