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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新疆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新疆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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