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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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何锦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何锦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从2019年1月20日起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太仓何锦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代理费479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250199***38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2元、减半收取7116元,由被告太仓何锦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焦婷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居婷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