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5000元、租金1179元,合计1617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负担638元,由被告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