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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通和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文武、张文英、张文义、刘玉芬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0454.2元、丧葬费40723元、死亡赔偿金524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车辆损失700元、施救费200元,共计646789.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1354.2元,余款45543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计款227717.5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负担365元,由被告东营通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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