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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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22420188.93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39258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8)常熟市不动产权第×××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9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8年2月2日支付的500万元借款债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质押的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期间十年的污水处理收费权(污水处理费)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03元,财产保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6103元,由被告常熟市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原告预付的诉讼费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