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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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隆超石油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泉州市特新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隆超石油机械锻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隆超石油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隆超石油机械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