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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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魏**、李**于2007年7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魏**、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72238.1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8日的逾期利息1879.18元,自2020年12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给付;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魏**、李**提供抵押的房产(坐落于铁西区,建筑面积54.66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669元、保全费76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魏**、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