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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
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
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老百姓”注册商标专用权;2、判令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百姓”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老百姓”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判令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事实及理由:其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从事药品销售的连锁零售企业。其经过多年经营,成为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企业,在国内多省拥有五千余家门店,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药品零售企业之一。其先后于2005年、2015年注册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老百姓”商标,核准使用为第35类“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业务”。目前,“老百姓”商标处于保护期内。该商标经多年宣传推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第3579889号“老百姓”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调查发现,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多处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将“老百姓”登记为企业字号公开经营。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主观上带有攀附其商誉的恶意,可能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与其存在特定关联。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较大损失,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为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故该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3859号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拟证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系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老百姓”注

册商标的权利人;

证据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国家商标局批复、商标证书。拟证明第3579889号“老百姓”商标经人民法院司法认定和国家商标局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三、长沙市公证处公证书九份、证书三份、行业协会证明两份。拟证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多年以来,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宣传,在国内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

证据四、民事调解书、收款凭证。拟证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近年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商标权利;

证据五、(2020)厦鹭证内字第123461号公证书、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拟证明: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多处突出使用“老百姓”标识,并将“老百姓”登记为字号名称,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系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证据六、公证费发票。拟证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了相关费用。

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辩称:1、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非其设立的分支机构;2、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共同辩称:1、其并非故意使用“老百姓”,而是因为老百姓是一种称呼,为了拉近与顾客的关系,才取名“老百姓”,并非故意侵权;2、其在收到诉状后,已经对字号进行了变更;3、其成立于2020年7月13日,经营时间非常短,没有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其经营行为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的特征。请求驳回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企业登记信息、照片。拟证明: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是2020年7月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证据二、商标查询记录。拟证明涉案商标均处于无效宣告中,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存疑。

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不持异议,对证据三、四、五均持异议;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

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均持异议。本院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从事药品销售的连锁零售企业。其经过多年经营,成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在国内多省拥有五千余家门店,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药品零售企业之一。其先后于2005年、2015年注册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老百姓”商标,核准使用为第35类“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业务”。目前,“老百姓”商标处于保护期内。该商标经多年宣传推广,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第3579889号“老百姓”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20年12月1日,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晋盛、张腾通过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云”平台,在位于阳新县”的经营场所进行拍照、视频取证。该公证处对获取的照片及视频文件进行保存,并于同年12月18日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123461号公证书,并附有现场取证照片。

另查明: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经营范围为药品、日用百货、小电器等零售等。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MA487AJTSC)成立于2015年6月,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药

品、日用百货、小电器等零售等。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MA49HKWB3G)成立于2020年7月,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药品、日用百货、小电器等批发零售等。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者均为同一人。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老百姓”商标,经该公司多年宣传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份额,为众多消费者所知晓,第3579889号注册商标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创立至今,已经发展成在全国多省市拥有多家门店,曾被授予“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中国连锁百强企业”、“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百强第一名”等荣誉称号,并于2015年在上海证交所挂牌上市。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且其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被核定使用范围大致相同。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还将“老百姓”登记为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足以造成相

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其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提出其不存在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药品零售经营的商铺,应当知道“老百姓”是同行业中著名商标,其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老百姓”字样,明显存在攀附知名企业的故意,故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百姓”字样的标识,并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使用“老百姓”字样。鉴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场所经营规模、持续时间,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维权支出等事实,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素,认定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作为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依法可先以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所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老百姓”商标的行为;

二、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使用“老百姓”文字;

三、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如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财产不足以赔偿,由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黄石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港老百姓大药房、黄石好健康龙港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0元,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后的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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