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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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咸**、覃**于2011年1月1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咸**、覃**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850.47元、利息446.18元(该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咸**、覃**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14元; 四、被告咸**、覃**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咸**名下位于柳州 -6- 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75号二单元60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咸**、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