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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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8民初603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海,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炜宇。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露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小车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小车东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海、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露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杭州小车东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40607.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负担330元,被告***负担1556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费婧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朱洁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