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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冕宁县飞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沃杉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沃杉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沃杉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06元,合计诉讼费1,731元,由原告上海沃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2021-12-01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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