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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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隆乾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归还借款42800元及支付利息(以42800元为本金,按年息2%,从2017年9月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8.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