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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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500元; 二、被告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为2760.64元; 上述两项合计40260.64元; 三、被告韩*应支付原告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37500为基数,利息按0.0400%/日、罚息按0.0600%/日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主动履行的,可将标的款付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其他案款;账号:8335××××900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耒阳市支行。付款时请仔细核对,不能错任一文字或数字,且需在备注里写明案号、汇款事由) 案件受理费794.38元,减半收取397.19元,由被告韩*负担,原告立案时已预交397.19元,被告应在执行中予以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