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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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曙光吉普车辽D×××××号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辽D×××××一辆;皮卡汽车辽D×××××一辆;轻型载货汽车辽D×××××一辆;自卸汽车辽D×××××、辽D×××××、辽D×××××、辽D×××××、辽D×××××共五辆;厦工铲车三辆;利勃海尔挖掘机两辆。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探矿权证(证号T21120080703010816)。 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享有抵押权的第三人董明军(身份证号码2104231969××××××××)、第三人黄凤娟(身份证号码2104231970××××××××)所有的共计16个林权证林地,合计约为42.242公顷(详见林权证明细一份一页;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16份16页;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两页;公证书一份两页等)。 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与彭传利等第三人签订协议购买的林地、林木、自留山合计约为688亩。(以买卖双方实际协议转让的林地、林木、自留山亩数为准。详见顺利矿业公司购买林地、林木、自留山协议清单一份两页。) 五、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厂房、门卫室、维修间、地衡、尾矿库(包括尾矿坝、排水塔、观测孔、排水管线等)。 六、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矿山机器、设施、设备、工具及电子机器设施、设备(详见清源矿业固定资产明细表一份三页)。 七、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清原顺利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办公设施及其用品、用具(详见办公及生活用品明细表一份四页)。 八、查封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