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计293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公司各负担978.6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