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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浩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80000元及利息635.25元(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5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空作业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高空作业车即移动式升降平台。2018年12月14日,原告在使用该移动式升降平台进行作业时,因升降车发生倾覆,造成施工人员田官海死亡、杨顺涛受伤的事故,原告为此支付了田官海死亡赔偿金488830元以及杨顺涛医疗费、救助车转运费、康复辅助费共计396665.35元。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将被告起诉至黄埔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粤0112民初2338号,贵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2020年3月20日,伤者杨顺涛向东莞市谢岗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案号为东劳人仲院谢岗庭案字[2020]186号。该案经调解结案,原告需向伤者杨顺涛支付60万元,该笔款项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11月2日向杨顺涛支付完毕。按照(2020)粤0112民初2338号案中由黄埔区人民法院确认的赔偿比例,被告应承担18万元赔偿款,但被告未予以支付。

被告辩称:一、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广州市黄埔区潮兴机械租赁服务部高空作业车租赁合同》明确约定:1、出租方不负责任何与操作员、第三者或因意外所引起的损坏作赔偿。承租方有责任为工地之安全作出监督及购买适当保险,设备到现场发生意外责任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2、承租方需确保操作员为曾接受过培训并获得资格的人员,并依从供货商的安全指引正确操作设备;3、所有正常损耗零件将由出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有责任确保机械安全、清洁、完好无缺及操作正常。如该损坏因使用不当或操作人员疏忽而造成,承租方需为此作出赔偿;4、出租方会为该租赁设备作定期维修保养,但承租方有责任为该机械作每天例行检查,如检查燃料及水,并为电池充电,承租方需自行支付所需燃料费用。如承租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责任将可视为违反合约,承租方的一切索赔将不获受理;5、如承租方发现租赁设备操作不正常,或出现任何异样、毛病或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租赁设备,并即时通知出租方派人到场检查及维修。出租方会为该租赁设备作定期维修保养。但承租方有责任为该机械作每天例行检查。在涉案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前,被告并无收到原告通知因租赁设备出现任何异样、毛病或损坏而需要被告派人到场进行检查及维修的请求。由此可见,被告已经彻底履行应尽的告知、提醒及维修保养义务,被告依法无须承担涉案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任何责任及赔偿。

二、根据东莞市谢岗镇“12.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谢岗镇“12.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第五条查清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谢岗镇“12.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报告第六条第(一)款第1点明确:原告施工现场没有安排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装载超重、称重系统存在缺陷或失灵未起到过载限制作用);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发生时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运行速度已经超过GTJZ12设备《操作手册》(湖南星邦重工有限公司出第二版2013年版本)所要求的起升状态运行的最高时速0.8km/h(0.22米/秒));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排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综上事实,涉案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基于原告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过错而引发,原告依法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及赔偿。

三、基于涉案伤者杨顺涛是原告雇用的员工,杨顺涛与被告没有任何劳务雇用关系,杨顺涛因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实际应得赔偿款项依法应当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无关。退一步来讲,即使人民法院认为杨顺涛因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实际应得赔偿款项与被告存在关联,基于东劳人仲院谢岗庭案字[2020]186号《仲裁调解书》查明原告没有替杨顺涛购买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告依法应当对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关费用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只须对杨顺涛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际应得赔偿数额承担30%的赔付责任即可。在本案中,基于原告未能对杨顺涛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际应得赔偿数额予以举证,原告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早日作出公正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陈述的原、被告之间的租赁事实,租赁设备使用过程中造成原告员工田官海死亡、杨顺涛受伤的事故以及本院在(2020)粤011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中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所确定的被告承担原告损失30%的责任比例等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杨顺涛于2020年3月20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谢岗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支付或赔偿的项目及相应的金额如下:一次性工伤待遇61430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800元)、伤残津贴475200元、鉴定检查费1326元、复查费1163.6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72600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00元,合计1217789.67元。

2020年9月25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谢岗仲裁庭就上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结果为原告向杨顺涛支付赔偿款60万元。

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11月2日分别向杨顺涛支付了30万元,共计6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应当赔偿,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进行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在向原告出租设备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本院在(2020)粤011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中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失30%的责任比例,现原告请求被告按此比例赔偿相应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损失的依据是其与杨顺涛达成的《仲裁调解书》所确认的调解金额。由于原告与杨顺涛达成调解金额时没有明确赔偿的项目及各项目的具体金额,而杨顺涛在仲裁请求的赔偿项目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600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800元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726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00元属于原告未与杨顺涛签订劳动合同而应由原告赔偿的范围,上述项目与被告的过错没有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该部分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扣除上述不属于被告应承担的项目金额后,剩余的调解款按被告应承担的30%责任比例计算,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06740元[(600000元-105600元-52800元-72600元-13200元)×30%]。因原告支付的赔偿款为其与杨顺涛通过仲裁调解达成的调解金额,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的金额存在争议,故赔偿款的利息应从本院判决确定应支付的时间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被告抗辩其他项目赔偿与其没有关联,其不应当赔偿,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潮兴机械租赁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浩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674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浩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元,由原告广东浩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9元,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潮兴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1217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录

附:申请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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