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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润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1民初384号

原告:成都润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公润,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润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润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润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志农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旭梅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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