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4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 二、罗*、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借款本金835804.72元及利息(以本金835804.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3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835804.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罗*、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68元,由周**负担7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4元,由罗*、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5875元,由周**负担14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