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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生命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 二、由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蒋**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05185.75元; 三、驳回许*、蒋**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许*、蒋**承担1560元,由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70元,由许*、蒋**承担3120元,由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