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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馨万佳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田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田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广西馨万佳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372.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每日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万分之五计付);

三、撤销田阳县人民法院田阳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广西馨万佳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共维修基金165.5元、电梯维护费37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一审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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