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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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一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1416元(该款汇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帐号:12×××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芜湖一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