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通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498.49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布**负担18元,被告董*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