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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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31025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以本金43102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010元,由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