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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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凯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甘肃凤栖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凤栖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司*1295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10927元,合计130592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二、自2020年11月2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继续由甘肃凤栖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3.85%承担; 三、驳回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敦煌市凯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闫**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4元(敦煌市凯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闫**、司*已预交),由甘肃凤栖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6553元,敦煌市凯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闫**、司*负担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