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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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 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安装天燃气管道工资款990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份,原告经人介绍给天伦燃气公司叶县天伦分公司煤改气指挥部(项目部)做天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接的是别人没作完的工程),工程地址是叶县叶邑镇李公甫村和吴疙瘩村,原告组织带领工人精心施工至2019年5月底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可天伦燃名较司叶县指挥部迟迟不给结算工人工资拖欠至今,工资数额是9903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审理过程中,商**明确被告叶县天伦分公司为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 郑州分公司辩称,1.诉讼主体错误,我方并未参与涉案工程;2.原告对我方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叶县法院(2020)豫042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将原告对我方的起诉驳回。叶县分公司辩称,根据施工合同,发包方是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承包人是中油通威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河南天伦也公司只是一个临时管理机构,不应该承担该工程的权利和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5日,叶县煤改气指挥部出具《通知》一份,载明:“关于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叶县(宝丰)煤改气工程清算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解决办法的通知各相关煤改气工程施工班组:鉴于叶县(宝丰)煤改气工程至今没有合格完工和移交的现状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通威”)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叶县项目部已经没有更多支付农民工各种合理款项的能力,我指挥部已对叶县煤改气工程项目进行现状清算,为保证广大农民工权益,就清算阶段解决农民工合理劳动报酬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有关内容与要求:1、资料准备。当事方各施工班组与“中油通威武汉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工人考勤表、工人工资明细表(包括已付及剩余应付而未付工资明细),相关施工协议,工程量及待支付款项,施工村庄村委开具的无纠纷证明以及各施工班组认为能够有助于解决劳动报酬的其它相关的资料;2要求:各施工班组提供的上述资料均应有“中油通威武汉分公司”的盖章签字予以认可。二、有关款项支付的相关操作流程、说明、材料核销及遗留问题等具体事项,指挥部另行通知并召开专题会议详细解释,解答和说明。三、接待期限:自本通知发布5日内完成登记造册工作,确有特殊情况本次不能登记的,下一次登记时间等待通知。四、叶县煤改气指挥部地址:叶县。五、接待人及联系方式:杜军辉:185××××2008吴军瑞:155××××5700六、登记时间:8月26-29日每日8:00-18:00特此通知叶县煤改气指挥部2019年8月25日”。叶县分公司认可上述通知系其出具。另查明,1.2019年3月,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的《商**收尾结算清单》,确认商**收尾班组的施工工作量及各项费用共计106350元。2020年6月28日,商**自认尚剩余99030元。该结算清单加盖有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叶县天伦项目部公章,并有白俊岭的签字。2.叶县分公司认可只要是通过审核的款项,已经按照涉案《通知》中的流程进行了支付。并称没有向商**支付款项的原因是商**提交的材料涉嫌造假,具体造假事项为:施工时间不对应、租房地点不对应,并称叶县分公司已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是工人工资被商**截留。3.2018年,商**曾带领一批工人为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所产生的款项,叶县分公司称审核后已于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支付完毕。4.开庭过程中,在问及叶县分公司“提到的支付超额的工人工资是什么情况”时,商**称“不存在超额,就没有支付过这次起诉的工程款,他说的那是以前的,以前的总额没有超”,叶县分公司称“我们就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已经向工人支付了工资,我们调查的工人有情况说明和银行流水,证明工人的银行卡工资已经超过了工资表,而且工人们称,工资卡都被老板也就是原告收走了,并没有拿卡里的钱”。在问及叶县分公司“上次庭审你方说原告资料造假,其中的一个造假原因就是说你们已经把工人工资支付超了,现在针对与笔录不一样的地方再解释一下情况?”,叶县分公司称“因为之前那笔我们是支付给鹤翔公司,工程款总额是对的,没有超,但是商**下边很多工人都说没有收到工资,但公司调查发现,工人的银行流水工资已经超过了商**提供的工资表工资。我们也只是代中油通威代付工资款,是叶县政府协调的,我们代付之后再跟中油通威打官司,但是商**的资料没有通过审核。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问题。商**出具的《收尾结算清单》中加盖有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公章,与涉案《通知》中的要求吻合,因此,本院认定涉案款项尚剩余99030元未支付。二、关于材料造假问题。叶县分公司指出商**主要存在三点造假事项。本院认为,关于施工时间及租房地点有少许出入,并不足以成为叶县分公司不支付工程款项的原因。叶县分公司称根据商**提供的工人名单进行走访,发现工人工资存在冒领超领的情况,证明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被商**截留,且工人名单存在重复。该情况确有几名工人出具了书面的情况说明,但叶县分公司当庭认可2018年支付的总款数额并不超,且2018年的款项也与本案款项无关。三、关于付款主体问题。商**主张郑州分公司与叶县分公司共同支付款项,但并未提交能够证明郑州分公司有付款义务的证据。叶县分公司认可凡是通过审核的款项,均按照《通知》中的流程进行了支付,因此,能够认定叶县分公司为付款主体。叶县分公司辩称《收尾结算清单》中加盖的是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公章,与其无关,与其出具的《通知》精神及当庭陈述相互矛盾,本院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商**主张叶县分公司支付9903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商**款项99030元;二、驳回原告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河南天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