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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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音之舞艺术培训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法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鄂州法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州法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鄂州法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