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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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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中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53851.21元;

二、被告深圳市兴晨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斯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成都中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26148.79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鱼台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中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中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693元,由被告深圳市兴晨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斯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负担748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鱼台支公司负担3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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