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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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海华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业农科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农科公司提交意见称,绿海公司不是涉案基本农田改造工程主体。绿海公司由于其通过种植收取成果并直接享受收益,期间也出具《承诺函》承诺相应成本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向农科公司主张费用。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绿海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绿海公司主张丰冠公司并未完成基本农田改造,其对涉案基本农田进行了土壤改良、复绿以及部分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基本农田改造工作由大鹏办事处委托丰冠公司进行,并由深圳市财政支付了相应的改造费用。绿海公司未举证证实其为获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支付过对价,且作出了无偿种植、自负成本、及时返还土地等承诺,二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为绿海公司无权请求农科公司支付改造费用,并驳回其要求农科公司支付相应改造费用的请求,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绿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绿海华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