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源市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源市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于2020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临时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的租金96000元,扣减被告的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元,被告陈**仍应支付给原告河源市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6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源市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陈**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11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