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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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莫**支付给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尚欠的物业管理费2357.7元、公共维修分摊费452.8元、电梯费870元、二次加压电费1207.8元、水费1760.2元、公摊水电费443.6元,合计7092.1元; 二、驳回原告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6-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4.47元,两项合计119.47元,由被告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