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015435、房屋代码:62052,65054)自2021年7月26日起解除; 二、被告马**、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015435、房屋代码:62052,65054)解除备案手续; 三、被告马**、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交付郯城县城区一品澜湾住宅小区第10幢3单元1701室号房屋及第10幢52号储藏室; 四、被告马**、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735.2元; 五、被告马**、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245521.01元及利息(利息以245521.0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16元,由原告临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马**、徐**共同负担2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