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动力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巴河角了·哈赛因、新疆东方动力商贸有限公司、巴河角了.哈赛因银行存款253132.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