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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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航仪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航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2元,减半收取3776元,诉讼保全申请2604元,以上合计6380元,由原告中山市航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 |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