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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隆林万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隆林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隆林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万民大酒店补缴电费569529.1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万民大酒店承担。第二次庭审中,隆林供电局将诉请 的电费变更为569755.92元,并增加鉴定费53700元由万民大酒店承担的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0日,隆林供电局工作人员检查到万民 大酒店,发现计量自动化系统B相无电压。2020年1月13日,隆林供电局工 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万民大酒店要求供电局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如因检查造成万 民大酒店设备损害必须由供电局负责,于是隆林供电局向万民大酒店下达《用电检 查结果通知书》要求万民大酒店自行检查,同时由供电局进行核实。2020年2 月18日,万民大酒店委托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停电检查,经测量发现, 电能计量装置故障,C相手车PT高压限流熔断器损坏,导致电能表电压缺相,供 电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万民大酒店在《故障检测报告》上签字确认。经委托鉴定 机构进行鉴定,万民大酒店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8日, 电能表少计电量842360千瓦时,应补交电费569755.92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及时交付电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万民大酒店辩称,隆林供电局缺乏证据证实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的起始时间, 也不能证明故障必然导致少计电量,因此不能证明用电计量装置少计用电量的主张, 其要求万民大酒店补缴电费不能成立。具体理由是:一、万民大酒店已经按照用电 计量结果足额支付了电费,完成了合同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收取电费。用户 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长期以来,万民大酒店始终按照隆林供电局的收费通知缴纳电费,不存在拖欠 电费的情况。因此,万民大酒店已经完成了双方之间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隆 林供电局主张电能表少计电量842360度,缺乏相应的科学依据和事实根据,其 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检测结果只能确认在2020年2月份该用电计量装置存在C 相熔丝烧断这一事实,并且随之已经在当月更换了C相的熔丝。隆林供电局的工作 人员没有通知万民大酒店就在2020年1月10日擅自打开计量箱检查,极有可 能该熔丝烧断正是这一违规行为所导致。而隆林供电局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单 方主张电能表因C相熔丝烧断少计电量842360度,显然是不能成立的。首先, 没有任何科学结论认定熔丝烧断导致电能表少计了用电量。其次,更没有任何可信 证据证明熔丝烧断的起始时间是2018年11月。因此,所谓的电能表少计用电 量842360度,完全是隆林供电局凭空臆造,没有证据证实的。再次,上海鉴德 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无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是:该 公司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公司只有质量鉴定的资 格,不具备电力电能相关类别的鉴定资格;鉴定人员不是该公司的从业人员,且不具 备电力电能鉴定资格。签名的鉴定人是“郭会成”,而任职资格证书上是“郭某”,二 者不是同一个人。鉴定人“褚建新”是教授,但教授是教学职称,不是技术鉴定资格。 鉴定人“肖爱珍”的证件没有公章,其高级工程师的职称不能确定,也无法确定是否 是电力电能方面的高级工程师。 事实上,自2018年以来,万民大酒店的营业规模已经相对稳定,2019年 和2018年的经营状况基本一致。经万民大酒店向隆林供电局的业务人员调取 2018年的全年用电量清单,与2019年的用电量进行对比,可以看出2019年 用电量的增减变动情况和2018年度是基本相同的,而且2019年度各月份的用 电计量数据明显高于2018年的对应月份。从对比结果来看,显然不存在自 2018年12月份开始电量明显减少的迹象。而隆林供电局认为该电量计量结果是 少计了50%的用电量的主张与计量结果是完全矛盾的。据此要求万民大酒店补缴 2019年度用电量的50%电费,完全不符合常理,更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另,第 一次庭审之后,隆林供电局才向法庭申请鉴定,程序上违法,不能得到支持。在司 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找不到相应鉴定机构后,本案的鉴定机构是由隆林供电局提供的。 司法鉴定费是隆林供电局为了证明其主张申请鉴定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隆林供电 局自行承担。综上所述,隆林供电局的诉请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 认定如下:隆林供电局与万民大酒店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隆林 供电局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万民大酒店的电压互感器至联合接线盒C相电压 失压,认为导致万民大酒店的电能表少计一相电量,于是于2020年1月15日 向万民大酒店发出《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进行电量追补,并建议万民大酒店聘请 有资质的单位对计量柜进行检查,同时由隆林供电局计量班在场确认。2020年2 月18日,万民大酒店委托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停电检查,经现场检测 后,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故障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载明“供电部门 检查发现计量缺相,但是用电三相正常”,并确认电压互感器A相、B相正常,C 相熔丝烧断,更换C相熔丝即可解决高压计量缺相问题。隆林供电局和万民大酒店 均在该报告上盖章确认。因对追补的电量及电费发生争议,第一次庭审结束后隆林 供电局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同意并启动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由本院司法技术 室按照对外委托鉴定程序办理,因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相 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本院司法技术室召集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了上海鉴德嘉测试技 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接受委托后,派出鉴定人员,与本院工作人员及原、被 告的工作人员共同到万民大酒店实地检查确认电压互感器的C相线接入了电能表的 B相(原因是安装承包施工队安装电能表时把相序接反,验收时为了保证电能表正 转,隆林供电局特将相序互换),电压互感器的C相显示为电能表的B相。鉴定人 员又登录广西电网计量自动化主站系统,确认涉案电能表B相于2018年11月 16日16时起显示为0,并持续至2020年2月18日12时45分,在此 期间电能表的A相和C相电压基本平衡,三相电流基本平衡。2020年2月18 日12时45分经故障检测更换电压互感器的C相熔丝后电能表B相恢复正常。 鉴定人员现场调查确认涉案电能表是三相四线式电能表,三相四线式电能表是一种 三相三元件表,各元件分别计量各相的电量,当电能表的B相电压为0时,电能表 不能计量到B相的电量。经现场调查和取证后,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作出 了《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因隆林供电局调换万民大酒店涉案电能表B 相和C相的接线,电压互感器C相熔丝熔断时,表现为电能表B相电压缺失;2.万 民大酒店的电能表因电压互感器C相熔丝熔断致使电能表自2018年11月16 日至2020年2月18日止未能对一相电能进行计量统计,应补计电量为842360度,应补交电费为569755.92元。鉴定费为53700元。收到《技术 鉴定报告》后,本院将《技术鉴定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庭审过程中,万民大酒店对《技术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并于庭审结 束后提交书面异议,本院通过司法技术室将万民大酒店的书面异议转交鉴定机构,鉴 定机构作出了书面解释和说明的回复函后,本院又将鉴定机构的回复函送达双方当 事人,2021年7月23日本院询问万民大酒店对鉴定机构回复函的意见,万民大 酒店表示“我公司对该鉴定公司的答复是不满意的,坚持原来的异议,但是我们也不 要求重新开庭进行质证,也不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说明了,鉴定公司的答复和说明是 否成立由法院进行认定。” 本院认为,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应当采信。 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 和评定的活动。本案,在对外委托所涉及的专业没有机构入册的情况下,本院按照 相关司法鉴定指引,组织并由双方当事人从社会相关专业机构中选择确定鉴定机构, 本案鉴定机构的选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鉴定人员郭某 (郭会成)、褚建新、肖爱珍均是电力、电力传送、自动化仪表方面的高级工程师 或教授,是具有电力、电力传送、自动化仪表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鉴定所依据的 事实都经法院工作人员、鉴定人员、双方当事人现场调查确认,鉴定所依据的原理 和方法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鉴定结论明确,因此,本院予以采信。万民大酒店关 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质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 付电费。”及《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 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 量的电费:……;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 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 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的 规定,万民大酒店应当补交电费569755.92元。关于鉴定费的负担问题,本院 认为,虽然连接高压端的电压互感器的产权属于万民大酒店,但电压互感器的C相 熔丝熔断,并非人为,电压互感器的C相熔丝熔断不影响万民大酒店的正常用电, 但却导致电能表少计电量,由此产生了纷争,为了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解决纷争 而需对外委托鉴定,因此,因鉴定产生的鉴定费53700元应由隆林供电局和万民 大酒店平均分摊,各承担26850元,因隆林供电局已全额预交,故万民大酒店应 支付给隆林供电局26850元。 本案结案案由应当适用三级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立案案由适用二级案由合同 纠纷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万民大酒店电压互感器的C相熔丝熔断不影响万民大酒 店正常用电,但却导致涉案电能表少计一相电量,因此万民大酒店应当补交少计电 量的电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隆林万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给广 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隆林供电局电费569755.92元; 二、广西隆林万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广 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隆林供电局鉴定费26850元; 三、驳回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隆林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4.56元,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隆林供电局负担 432.15元,由广西隆林万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60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修 人民陪审员 冉茂军 人民陪审员 黄海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红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隆林供电局,地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街246号, 联系方式:150××××6248 法定代表人陈远祥。 被告广西隆林万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万美兰。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隆林供电局诉 广西隆林万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王建修(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隆林供电局诉称,。 被告 广西隆林万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