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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粵530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按工程造价的80%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请求撤销(2020)粵530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给被上诉人;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土石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土质为风化石、松石,施工过程中没有使用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平基岩石次坚石,仅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美景花园岩土工程勘验报告》虽然显示大部分为强风化岩和微风化岩,对应定额分类为次坚石,但施工的红线范围内的土质为风化石、松石,实际施工的范围只对应《美景花园岩土工程勘验报告》的一小部分,属于风化石、松石。次坚石使用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属于正常,但本案的土石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土质为风化石、松石,完全无需用到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只需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即可,本案实际上也只使用了挖掘机进行施工。用了两种不同的机器进行施工会导致本案的工程款存在2822485.7元的差额,故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工程款应按实际使用挖掘机进行施工来计算工程款。

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一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是无效的,但却以该协议约定的条款判令上诉人按照年利率7%支付利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的工程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仅签订了《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一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但本案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而对该建设项目,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且《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一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经一审法院认定是无效的,故上诉人不应按框架协议约定的条款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

三、被上诉人明知本案的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未经招投标、未签施工合同的前提下就开始施工,存在过错,上诉人认为应区分双方的过错责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承担20%的责任,上诉人仅需按本案的工程款的80%向被上诉人支付。

被上诉人神龙公司辩称,一、上诉人提出“撤销(2020)粤530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工程造价的80%向被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晟公司与神龙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签订的《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华晟公司将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美景花园(104号地块B区)项目采用“市场化开发-定向销售”的模式进行建设。乙方(神龙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程序,获取本项目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甲方(华晟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回购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回购乙方开发建设的本项目。同时协议约定:本框架协议仅为针对本次合作的概括性、纲领性文件,具体合作细节问题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建设、回购合同确定。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一份。

华晟公司与神龙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后,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因工程涉及南广高铁配套建设的被拆迁农民急需回迁,华晟公司要求神龙公司加快施工进度,并形成《云浮重点项目办公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要求施工单位(神龙公司)在2014年6月29日前完成围墙建设、在2014年7月13日前完成该工程土石方工程。证明没有进行招投标是华晟公司造成的。

神龙公司作为施工方不得不接受业主的要求按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土石方开挖和桩基工程施工,并在美景花园(B区)项目附近建设了一些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工人的临时住房、安放施工材料设备的工棚等。

后由于华晟公司美景花园项目未取得土地指标,华晟公司向神龙公司发函称“因美景花园B区用地存在土地不符合土规问题,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为维护双方权益,现我公司要求贵司暂缓该项目工程施工,并安排人员对已完成的相关工作及工程量进行结算”。2015年7月2日,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建设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民集中居住房项目(美景花园A、B区)的批复》中明确:因农民集中居住项目采用以购代建方式建设,我委同意停止建设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民集中居住房项目(美景花园A、B区)并对该项目已开展建设部分进行结算,请按相关规定办理。美景花园项目停工,其后华晟公司不按相关文件执行结算、支付,引起诉争。

一审过程中,法院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已完工的工程组织各方到场进行现场勘验,按照定额进行审价,鉴定意见合法有效。现上诉人认为合同无效,要求按鉴定意见的80%支付工程款显然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提出“撤销(2020)粤530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上诉人无需按照年利率7%计算利息给被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务院三令五申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李某某总理签署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25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包括拖延检验、验收;以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华晟公司系全资国有企业,在未取得土地指标的情况下与神龙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同时在未进行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前要求神龙公司提前施工,施工过程中,项目被停止。合同无效的过错均在华晟公司,被上诉人无过错,上诉人作为华晟公司权利义务的受让人理应承担责任。

2014年10月16日,华晟公司承诺安排相关人员对完成的相关工作及工程量进行结算。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在2015年7月2日明确要求对该项目已开展建设部分进行结算。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神龙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已有五年,华晟公司拒不结算。2016年1月6日,华晟公司通知项目结算工作由上诉人负责,而上诉人对于该项工作置之不理。神龙公司为完成美景花园项目,通过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社会自然人进行融资,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年利率7%。本案合同虽然无效,但无效的原因是华晟公司违法行为导致,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上诉人虽未与神龙公司办理工程交接,但实际已将神龙公司施工的部分工程动用,依法应视为交付。神龙公司当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按7%年利率赔偿损失。

由于上诉人长期拖延结算、支付,导致神龙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重整,现正在重整监督期内。如继续拖延,将可能导致重整失败,最终走向破产,将造成重整投资人上亿的资金损失。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华晟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神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云新公司、华晟公司向神龙公司支付工程款16137963.48元,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为3569179.57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16137963.4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19707143.05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评估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云新公司、华晟公司承担。诉讼中,神龙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云新公司、华晟公司向神龙公司支付美景花园工程回购款10791492.84元,利息以9597692.84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计至2019年8月20日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为2444745.66元,后续利息以年利率7%计算到云新公司、华晟公司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神龙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8日,经营范围有房地产投资、开发等项目。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6日,经营范围有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属于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3月29日,神龙公司作为乙方与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一美景花园(104号地块B区)项目采用“市场化开发一一定向销售”的模式进行建设。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程序,获取本项目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回购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回购乙方开发建设的本项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1.1项目位于广东省云浮市内,项目用地共计约24.5亩挂牌出让。1.2该24.5亩土地为通水、通电、场地基本平整的地块。1.3土地用途为农民集中安置房用地,其中约24.5亩(约16338㎡),容积率为3.33,规划总建筑面积为54406㎡(详见附件一一规划总平面图)。项目建成后为综合性绿色住宅小区,具体以项目总体设计为准。1.4该土地必须用于农民集中安置房项目建设,建设总费用为19026.27万元(应包括基础工程、地下室、住宅、商业及架空层、地上安装工程、园林、绿化、道路等费用),销售价格为3497.08元/㎡(应包括土地成本、建设成本、施工利润、银行利息等)。1.5经初步估算,总建筑面积为54406.16㎡,项目估算建安所需费用约为10691万元,项目估算总造价约为19026.27万元。1.6项目建设总工期为1年3个月,在开工1年后分期分批(按每栋)以简易装修商品房交楼(标准以实物样板房确定)具体回购方式、建筑质量(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建设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建设方案。建设2栋楼层为18层的中高层住宅、7栋楼层为12层的中高层住宅、商铺、地下车库及其所属的项目绿化、道路建设以及项目配套设施等。本项目总用地面积24.5亩(约16338㎡),总建筑面积为54406㎡(包含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住***。

3、项目销售与回购。3.1项目销售。3.1.1项目分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及取得预售证后开始进行商品房、商铺销售。3.1.2销售对象为符合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安置房要求的特定人群(征地拆迁赔偿款抵作购置费),由园区统一回购,统一安排农民前往认购;若回购完毕后,剩余商品房可由乙方对社会公众销售,销售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自行决定,甲方不得干涉。3.1.3针对特定人群的销售应在分期分批以简易装修商品房交楼。3.2项目回购。3.2.1销售价格为3497.08元/㎡(应包括土地成本、建设成本、施工利润、银行利息等,属于包干价且不受市场物价变动影响)。土地价款经双方协商,在每栋安置房达到预售条件后,乙方给付一定比例的预售款。3.2.2由园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指挥部统一安排农民集中购买的商铺,严格执行征地分配协议的补差(返补)原则,其收益用作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等费用,由社区(村)委和小区管理服务单位统一进行经营和有序管理;剩余部分商铺物业由甲方代表园区管委会统一购买。3.2.3乙方开发的每栋安置房主体封顶达到预售条件之日起的30天内,甲方应及时预付该楼盘及公用配套设施的总预售款的30%给乙方,剩余70%回购款在工程竣工达到交房条件后叁个月内结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售款和回购款,乙方有权在30天后按市场价进行商品房和商铺的销售,甲方不得干涉。

4、其他事项由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确定相应的地块并通过公开挂牌出让。

5、本框架协议仅为针对本次合作的概括性、纲领性文件,具体合作细节问题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建设、回购合同确定。

7、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一份。

附:1、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建设测算表;2、2014年3月12日中共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序号内容计价总价备注

一投资人应付土地款24.5亩×30万元/亩735完成出让手续后返还投资人

二拟建设用地面积24.5亩×666.67㎡/16338㎡

三拟建小区建筑面积16338㎡×3.3354406㎡

四拟建设费用共计1-16项14282.71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3.62

2勘察设计监理费用639.533图审费用5元/㎡×54406㎡27.2

4专项节能缴费11元/㎡×54406㎡59.85散装水泥

5人防报建缴费80元/㎡×24000㎡130.76防雷报建缴费评估费用1.5%,检测、审图费2元/㎡208.8

7测绘放线费用3000元/件×4个点1.28竣工规划验线1.8元/㎡×54406㎡9.79

9城建配套缴费总造价×4g610工程保险费总造价×5‰66

11白蚁防治缴费54406㎡×1.2元/㎡6.5312桩基检测费用35含沉降观测费

13建安成本1965元/㎡×54406㎡10690.7814市政配套155元/㎡×54406㎡843.29

15供水、供电费用60.85暂估价

16房地产登记、买卖税费及相关规费(1)-(5)项合计813.5

(1)交易服务费54406㎡×3元/㎡16.3

(2)房产登记费284×550元15.62

(3)房产测绘费240元/套×2846.8

(4)交易税费营业税5.6%、印花税0.05%745.35

(5)土地税费按土地款的4%计29.4

五普通装修费用200元/㎡×54406㎡1088.12

六回购利息(四+五)×775.95按年利7%计

七回报率(四+五)×1244.49按年利12%计

八建设费用总价一+四+五16105.8

九总回购费用六+七+八19026.22万元

十建设平均成本3497.08/㎡

不含土地平均成本土地成本:735万元÷54406平米=135元/㎡3362.08元/㎡

因工程涉及南广高铁配套建设的被拆迁农民急需回迁,华晟公司要求神龙公司对未完成的工作加快施工进度。2014年6月25日下午,神龙公司与华晟公司参加云浮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关于加快安置房、保障房及临时交通枢纽项目建设协调会》,协调会形成2014年第9期《云浮重点项目办公会议纪要》。以上会议纪要有如下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在6月29日前完成围墙建设、在7月13日前完成该工程土石方工程。会后,神龙公司立即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进场开始土石方开挖和桩基工程施工。此时,神龙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尚未取得相关施工许可等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文件。另神龙公司在美景花园(B区)项目附近建设了一些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工人的临时住房、安放施工材料设备的工棚等。

2014年9月30日,神龙公司与肇庆市兆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监理意向协议》,双方根据园区党工委2014第2期会议精神和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对建设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区美景花园B区一期工程的工程监理事项签订以下协议(待本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后正式签订委托监理合同),项目监理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五折计取,基价为15874万元的监理费计算费率为1.93%*50%=0.96%。监理费总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付款方式:按每月完成工程进度比例的70%支付。2014年9月30日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0元的美景花园B区项目监理费给肇庆市兆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6日,华晟公司向神龙公司发出《关于美景花园B区项目暂缓施工的函》,该函有如下内容:“现因美景花园B区用地存在土地不符合土规问题,暂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为维护双方权益,现我公司要求贵司暂缓该项目工程施工,并安排人员对已完成的相关工作及工程量进行结核算。”接到函件后,神龙公司开始暂缓该项目工程施工,陆续安排施工人员撤场,并派员看护已施工的工程设施和施工设备。

华晟公司向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关于审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民集中居住房项目(美景花园A、B区)是否停止建设的请示》。2015年7月2日,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云新区管函[2015]91号《关于停止建设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民集中居住房项目(美景花园A、B区)的批复》送给神龙公司。批复的内容为:“你司《关于审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民集中居住房项目(美景花园A、B区)是否停止建设的请示》(云华晟〔2015〕78号)收悉。经研究,因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现采用以购代建方式建设,我委同意停止建设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民集中居住房项目(美景花园A、B区)并对该项目已开展建设部分进行结算,请按相关规定办理。此复。”

神龙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自行编制了《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区美景花园B区一期工程结算书》,结算的工程款共计16137963.48元。神龙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上结算书,并要求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结算。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神龙公司的结算书没有作出书面回复,亦没有再对神龙公司的施工工程进行结算。2016年1月6日,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知神龙公司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民集中居住(美景花园B区)项目业主变更为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结算工作由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神龙公司对以上的项目业主变更没有提出异议,事后神龙公司亦向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讨本案所欠的工程款项,但云新公司、华晟公司至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给神龙公司。

经现场勘查,以及据神龙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案涉工程的土地已经完成了土石方挖填、平整,在施工工程土地附近建造了建筑工人居住和存放物资的工棚,以上神龙公司所完成的施工工程及工棚现闲置没有使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神龙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神龙公司已完成的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相关临时设施费用及进场、撤场费用的价款进行鉴定。2020年12月11日,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勘查,期间神龙公司、华晟公司、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确认如下勘验内容:挖一般土石方工程量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计量单计算,其中四分之三工程量外运距离为1公里内,四分之一工程量外运距离为4公里内,桩基工程工程量按桩施记录表计算;相关临时设施费用的工程量按现场勘验记录计算;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相关临时设施费用按国家清单定额规定进行计价;施工时间按监理日志施工时间计取。

2021年1月15日,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深合创价鉴(2020)113号《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桩基、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对鉴定中特殊情况作了如下说明:1、本鉴定意见书中各项目造价已考虑相应进退场费,不另作计算。2、临时设施中的板房等是为项目实施服务的临时用房,属于措施费用的一类,故本鉴定意见书对该部分不计算规费税金。3、撤场费用为神龙公司停工期间留守工地的必要的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该部分费用我司无法核实,本鉴定意见书将该部分费用金额单列,具体由法院裁定。4、预付监理费,我司无法核实,本鉴定意见书将该部分费用金额单列,具体由法院裁定。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桩基、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金额为10791492.84元,其中:1、土石方工程造价金额为:6239844.94元;2、桩基工程造价金额为:2142441.32元;3、相关临时设施造价金额为:1215406.58元;4、争议部分造价金额为:1193800元。以上鉴定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收取了神龙公司147000元的鉴定费用。

神龙公司对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深合创价鉴(2020)113号《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如下意见:1.该案的土方工程量中有部分(约1/6,鉴定机构可根据经验系数确定)为挖桩头土方(证据图片可见),请鉴定机构调增挖一般土方的综合单价;2.预应力管桩的综合单价我方考虑了合理的损耗和现场余桩处理费用。定价238.26元/m是根据2014年9月份时间段的指导价和施工费综合考虑的,鉴定机构定价197.86元/m的综合单价满足不了当时的施工成本,请鉴定机构给予合理调价。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神龙公司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复:挖土石方工程量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挖桩头土方无计算依据;预应力管桩信息价按云浮2014年9、10月建筑工程信息价平均值计取,且定额含量已考虑损耗,不作调整。

华晟公司、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深合创价鉴(2020)113号《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桩基、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如下意见:1.土石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项目编码010102001001破碎平基岩石,项目特征描述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平基岩石次坚石,我司认为是现场石方为风化石、松石,用挖掘机进行挖掘,综合单价需按实际情况调整。2.土石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项目编:0101020010I、010103002002弃碴运距:按现场勘验记录表记录,1/4工程量弃石按4公里内计算,按现场勘验记录表记录应为1公里;3.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中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与“相关临时设施工程”存在重复计取。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华晟公司、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问题作出如下回复:1.根据《美景花园岩土工程勘验报告》显示大部分为强风化岩和微风化岩,对应定额分类为次坚石,不作调整;2.根据《现场勘验记录表》第一点“挖一般土石方工程量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计量单计算,其中3/4工程量外运距离为1公里内,1/4工程量外运距离为4公里内”;3.①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必须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②根据法院委托要求对该工程的“相关临时设施工程”进行鉴定,该工程金额为:1215406.58元,是否计取由法院裁定。

以上事实,有神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新区党工委2014年第2期会议纪要、云浮重点项目办会议纪要2014年第9期、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美景花园B区项目暂缓施工的函》、云浮新区管委会《关于停止建设美景花园A/B区项目的批复》云新区管函【2015】91号、基础施工竣工函、神龙公司关于申请结算付款的报告、工程监理意向协议书、收据、水电费收据9张、水费发票3张、工程结算书62-85页中的费用、云安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粤5303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靖江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1282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华晟公司提交的证据:美景花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深合创价鉴(2020)113号《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足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神龙公司经营范围有房地产投资、开发等项目,具有本案施工工程相应的施工资质,可以承包涉案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是否是有效合同;2.深合创价鉴(2020)113号《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工程造价金额为:6239844.94元的认定;3.所欠工程款利息计算的问题。

一、本案债务承担主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016年1月6日,华晟公司通知神龙公司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民集中居住(美景花园B区)项目业主变更为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结算工作由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神龙公司对以上的项目业主变更没有提出异议,事后神龙公司亦向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讨本案所欠的工程款项。故应认定神龙公司同意债务人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施工工程的义务全部转移给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神龙公司、华晟公司、云新公司对以上的债务转移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接了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后,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神龙公司因施工工程形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神龙公司要求华晟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本案施工工程形成的原属于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应由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案施工工程是否需要履行招标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讼争的工程为小区住房,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保障居民安置生活的项目,另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其回收的本案的施工工程的资金属于国有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本案施工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而对该建设项目,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三、案涉的施工工程的合同效力问题。就本案的施工工程,神龙公司与华晟公司签订《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由神龙公司对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一美景花园(104号地块B区)项目进行建设,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回购人,按照该协议约定回购建设的项目,并约定本框架协议仅为针对本次合作的概括性、纲领性文件,具体合作细节问题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建设、回购合同确定。但事后双方没有签订建设、回购合同,也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则不能有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建设项目神龙公司已履行了部分约定的工程施工,但如前所述是在未履行投标即进行施工,是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所以,即使《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也是无效的。

四、案涉的施工工程的工程结算造价的认定。现本案的工程因没有合同约定具体的工程造价,只能通过鉴定方式得出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其作出的深合创价鉴(2020)113号《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桩基、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桩基、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金额为10791492.84元,其中:1、土石方工程造价金额为:6239844.94元;2、桩基工程造价金额为:2142441.32元;3、相关临时设施造价金额为:1215406.58元;4、争议部分造价金额为:1193800元。

一审法院对《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桩基、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争议部分款项(1193800元)的分析认定:

1.争议部分造价金额的构成。争议部分造价金额为:1193800元,该部分由如下构成:1.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15名管理人员的工资313800(52300元/月×6个月)。2.伙食费81000元(15人×30元/天×6月)。3.皮卡车一台9000元(1500元×6个月)。4.公务车一辆12000元(2000元×6个月)。5.所有施工人员退场返程差旅费75000元。6.3人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共12个月的工资、伙食费、交通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合共234000元。7.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水电费7200元。8.神龙公司已支付的监理费100000元。9.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每月600元设施维护费7200元。10.粤W528XX的保险保养维修折旧等费用54000元。11.临时围挡费(停工后按园区创卫要求实施围挡)140600元。12.结算编制费(现场勘踏、信息采集及造价编制)160000元。

2.暂缓施工给15名管理人员工资等的损失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2014年10月16日华晟公司向神龙公司发出《关于美景花园B区项目暂缓施工的函》,告知因美景花园B区用地存在土地不符合土规问题,暂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要求暂缓该项目工程施工。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将云新区管函[2015]91号《关于停止建设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民集中居住房项目(美景花园A、B区)的批复》送给神龙公司,通知神龙公司停止美景花园B区项目建设施工。从通知暂缓至通知停工的时间达八个多月时间,因华晟公司的原因致神龙公司的施工人员暂缓施工八个多月,致不能施工工作。神龙公司的确会给因工人员暂缓施工八个多月,支付工人不能施工工作期间的一定费用。但诉讼中神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损失的真实情况,结合本案的实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华晟公司应该支付2个月神龙公司的15名管理人员的工资(金额按神龙公司主张的15名管理人员的每月的工资和伙食费计算),具体为:52300元/月×2个月=104600元,其余多出的2092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神龙公司的以上人员已领取了工资,对其伙食费共81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施工人员退场返程差旅费75000元的认定。如上所述,因华晟公司要求神龙公司停止施工,神龙公司的施工人员退场返乡,的确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神龙公司未能提供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证明返程差旅费为75000元。结合本案的实际,一审法院酌情支持退场返程差旅费15000元。意见书对鉴定中特殊情况作了如下说明:本鉴定意见书中各项目造价已考虑相应进退场费,不另作计算。以上所表述的进退场费为建筑设备的装卸、运输等费用。故此,施工人员退场返程差旅费不属于重复计算,云新公司、华晟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应计付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完全采纳。

4.神龙公司请求支付皮卡车一台9000元(1500元×6个月)和公务车一辆12000元(2000元×6个月)的费用,因神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以上费用产生和与本案工程有关联性,对神龙公司的主张该费用需华晟公司负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5.因停工留守人员工资等损失的认定。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神龙公司停工,致工程处于未完成状态,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也没有对本案的工程进行交接手续前,神龙公司方有必要安排适当的人员对其已完成工程成果进行看管。现神龙公司要求支付留守人员的工资,一审法院应结合本案的实际,参照同类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看场期间的看场费用。现神龙公司主张3人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共12个月,每人每月工资3500元,合共126000元。以上人员月工资金额没有超出同类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人员的人数也符合案件的实际。对神龙公司以上的主张的工资合共126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每人每月伙食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3000元,因神龙公司的以上人员已领取了工资,对其主张每人每月12个月的伙食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3000元,合共108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6.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水电费7200元。以上费用,神龙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发票(水费发票3张,3530元,电费3张,8420.68元,合计水电费11950.68元)证明其产生的费用已超过其请求的金额,对于其请求的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水电费7200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予支付。

7.神龙公司已支付的监理费100000元的负担问题。本案工程为住宅小区住房建设,属于市政建设项目的政府工程和保障居民安置生活的项目,故工程项目应需有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诉讼中云新公司、华晟公司亦认为本案工程必需要有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兆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监理意向协议》,并支付了100000元的监理费,对该费用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予支付该100000元的监理费。

8.神龙公司主张的设施维护费等三项费用共201800元的认定。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每月600元设施维护费7200元,粤W528XX的保险保养维修折旧等费用54000元,临时围挡费(停工后按园区创卫要求实施围挡)140600元。以上三项费用,神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际发生,对以上的三项费用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9.神龙公司主张的结算编制费(现场勘踏、信息采集及造价编制)160000元的认定。神龙公司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的确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诉讼中神龙公司再申请了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而对神龙公司原工程进行的结算结论不再采用,因此神龙公司自行进行造价编制等产生的费用160000元应由神龙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是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本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云新公司、华晟公司虽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均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的数额有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具有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其他情形,且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已对华晟公司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回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及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云新公司、华晟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神龙公司在美景花园(B区)项目附近建设了一些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工人的临时住房、安放施工设备的工棚等,以上临时设施是履行美景花园(B区)项目工程所必需的,因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神龙公司停建美景花园(B区)项目,对已产生的临时设施工程费用应理由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对《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桩基、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除说明由法院判定的争议部分造价金额1193800元外,其余的工程造价(1、土石方工程造价金额为:6239844.94元;2、桩基工程造价金额为:2142441.32元;3、相关临时设施造价金额为:1215406.58元)内容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争议部分造价金额1193800元中,一审法院认定352800元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该承担,其余841000元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深合创价鉴(2020)113号《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桩基、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云浮市美景花园(B区)土石方、桩基、相关临时设施工程造价金额为10791492.84元,一审法院确认的工程造价金额为9950492.84元(10791492.84元-841000元)。

五、对案涉施工工程的造价的承担问题。本案的施工工程没有履行投标程序,神龙公司与华晟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神龙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履行了部份的施工义务。案涉工程的土地已经完成了土石方挖填、平整、桩基等工程,在施工工程附近建造了建筑工人居住和存放物资的工棚,以上神龙公司所完成的施工工程及工棚现闲置没有使用。因本案用地存在土地不符合土规问题,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要求神龙公司停工,而使工程处于未完成状态,双方没有进行验收,双方对本案施工工程没有交接。而神龙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编制了《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区美景花园B区一期工程结算书》,并于2015年间交付给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时要求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结算。如上所认定,神龙公司方的施工人员在接到停工通知后两月时间(2014年9月2日)内已离场,华晟公司应接收神龙公司的施工成果。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对工程进行验收,双方对本案施工工程没有进行交接。结合以上的实际,因为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神龙公司停工,神龙公司停工之日(2015年7月2日)应可视为其接收工程之日。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接收了神龙公司的施工工程后,应对神龙公司因施工所产生的工程款项予以支付给神龙公司。

六、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现神龙公司请求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计至云新公司付清之日止以9597692.8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未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双方在《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回购利息为按年7%计付利息,所以本案的欠付工程价款应按年7%计付利息。因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要求神龙公司停工,而使工程处于未完成状态。本案停工的原因在于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如上所认定,神龙公司停工之日(2015年7月2日)应可视为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接收工程之日。故本案工程款应自2015年7月3日起对欠付工程价款9950492.84元的利息进行计付。现神龙公司主张要求华晟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以及以9597692.84元为本金计算,是对其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一审法院应予准许。所以,华晟公司应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7%计算所欠款项9597692.84元的利息给神龙公司。

综上所述,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李平安合同权利义务由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所以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对云浮市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和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950492.84元;二、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以9597692.84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计算利息给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限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三、驳回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01217元,由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34元,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76183元;评估费147000元,由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358元,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1064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程序中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本案工程款应如何确定;二、上诉人云新公司应否向被上诉人神龙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

关于本案工程款应如何确定问题。云新公司认为本案的土石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土质为风化石、松石,施工过程中没有使用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平基岩石次坚石,仅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本案工程款应按实际只使用挖掘机进行施工来计算工程款。对此,一审委托鉴定的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已经在作出鉴定报告之前进行了回复,认为《美景花园岩土工程勘验报告》显示大部分为强风化岩和微风化岩,对应定额分类为次坚石,对工程造价不作调整。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资质,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科学合理、依据充分,应予采信。云新公司认为本案工程仅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没有相关工程签证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除此之外,云新公司对其他工程费用没有异议,故一审判决根据鉴定意见和相关事实,认定本案工程造价为9950492.84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云新公司认为神龙公司明知本案的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未经招投标、未签施工合同的前提下就开始施工,存在过错,神龙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云新公司仅需支付工程款的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工程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虽然神龙公司与华晟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华晟公司作为发包人,在项目未进行招投标前就要求神龙公司进场施工,后又因为项目用地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停止施工。华晟公司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华晟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云新公司之后,云新公司应向神龙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9950492.84元。

关于应否计算工程款的利息问题。云新公司认为本案工程项目的《云浮市西江新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美景花园(B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无效,云新公司不应按协议支付工程款利息。如上所述,华晟公司应对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神龙公司已向华晟公司交付工程,华晟公司和云新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应向神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一审判决参照双方在框架协议中的约定,结合华晟公司和云新公司的过错程度,判令云新公司按照年利率7%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11元,由云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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