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永康市索迈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康市索迈工贸有限公司、金*、陈**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76%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止;罚息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6.1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1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确认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望春小区12幢2单元402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为:浙(2018)永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融资限额112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永康市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陈**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索迈工贸有限公司、金*、陈**负担,由被告永康市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