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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永康市索迈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永康市索迈工贸有限公司、金*、陈**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76%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止;罚息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6.1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1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确认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望春小区12幢2单元402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为:浙(2018)永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融资限额112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永康市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陈**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索迈工贸有限公司、金*、陈**负担,由被告永康市鼎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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