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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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 广西玖能电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玖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82975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9.75元,财产保全费2095元,合计5144.75元,由玖能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宝安公司垫付,玖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宝安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