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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柳州市建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柳州分行营业部77×××66账户的存款2500000元。 上述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冻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